一、结婚金器是共同财产吗
对于在婚后购买的较为昂贵且具有独特价值的珠宝首饰,比如收藏级别的书籍或者大型科研资料,还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汽车这类能够提高日常生活质量或辅助生产的资源,尽管这些都被看做个人使用的物品,但它们与人身的密切程度并不是非常高,因此也应该被视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并在离婚时进行合理的分割。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地说,婚后购买的各类珠宝首饰确实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结婚时所赠予的黄金制品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而在结婚之后,只要是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物品,无论其价值如何,都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中的任何一方或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除了法律规定或双方特别约定属于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之外,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所有权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结婚金银首饰是否可以追回
离婚时通常金银首饰无需返还,然而在特定情形下,例如当金银首饰被视为彩礼、导致赠予者生活陷入困境等情况发生时,这些首饰便应当予以退还:
首先,若双方已经完成了结婚登记程序却未能共同生活过;
其次,若在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之前给予了金银首饰且这导致赠予者陷入生活窘境。如果男女双方在婚后并未真正共处一室生活,而这些金银首饰又被作为彩礼赠送给了夫妻中的女方,那么男方有权提出返还这些金银首饰。然而,具体的返还方式和比例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即可能全额返还也可能部分返还。
此外,如果男女双方在完成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根据这段时间的长度来协商是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